驳西北大学教授:学生的宿舍,什么时候成了公共客房?
文丨魏春亮 为青海祁连县“ 拿学生的床,去暖游客的心 ”的行为辩护的角度,“海边的西塞罗”算一个(但他那个角度巧设“虚假两难”,再诉诸道德,很多人都已经驳斥过了。我也写了一小段文章→《大V的辩护逻辑,感人至深》)。 今天我又看到另一个。 大报的文章中,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司林波 ,在回答“ 将游客安置到学校宿舍,是否征得学生同意,是否侵犯学生相关权益? ”这个问题时,给出了下面这样的说法: 说实话,看到教授这番辩解,我都惊呆了。 “海边的西塞罗”的辩护,基本上是无视科学和逻辑,被驳斥得体无完肤后,又抛开事实不谈,去讲“善意”了。这种手段,很容易识别。 相比之下,西北大学教授的辩护理由,就显得高端大气上档次很多,既有法理(“合法性基础”),又有事实(“减免住宿费”),似乎更有说服力。 但只要细究一下,就不难发现,这种说法看似有理,实则根本站不住脚。 而且,西北大学这位教授的说法,也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观点,所以很值得研究和反驳。 我一句一句拆。 01 第一句:“在学生离校期间,对宿舍出于公共利益的临时调度征用具有合法性基础,不直接侵犯使用权。” 这句话最有迷惑性,因为我国确实有征用制度。 《宪法》 第十三条第三款写着: “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 ” 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 第十二条也规定: 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,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、设施、场地、交通工具等财产。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,应当及时返还。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给予公平、合理的补偿。 ” 《民法典》 第二百四十五条更加具体: 因抢险救灾、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、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。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,应当返还被征用人。组织、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给予补偿。 所以“出于公共利益的征用”这个概念,法律上确实存在。 但请注意法条里的两个字——“ 依照 ”。 征用不是一句口号,它有一整套法定程序,根据以上法规,我们不难看出其中就包括四点: 1、主体限制; 2、事由限制; 3、程序限制; 4、补偿义务; 征用主体必须是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”,这一点上,媒体前后报道有好几种说法,现在我们只能采信最新的说法。 就算这个决定是县级政府做的,仍然不满足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五条所说的“ 抢险救灾、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”。 这个“等”指的是能和“抢险救灾、疫情防控”同类紧急事件,不能无限扩大到旅游旺季接待游客。 游客短时间大量涌入、酒店床位不足,属于旅游市场的供需矛盾,是常态的市场问题,不属于法律上可以启动征用的紧急公共利益。 当夜叠加下雪降温,高寒环境露宿的风险确实存在,但同样需要论证,这种“旅游旺季游客住宿危机”是否属于“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”的突发事件。 而这一点,项栋梁在《写时事评论还是要懂点科学与逻辑,不然丢人丢到祁连山去了》一文中,反驳“海边的西塞罗”的时候,已经论证以祁连县的条件,有很多方式可以安置游客,根本不存在500人有生命危险的风险。有兴趣的可以去读读,我就不赘述了。 不过有一个细节值得补充,《潇湘晨报》采访到陕西游客王先生,他和家人自驾来祁连县,提前两天看酒店基本上没有房间,即使有也十分昂贵。10月3日他们抵达县城,逛了逛没找到空房,本打算住在车里。在网上刷到了当地文旅公告,联系后当晚便被安排住进了中学的宿舍。 也就是说,有一部分人,甚至本来打算自己在车里住的,他们并不是无处可去的灾民,但却因为当地的文旅公告,才入住学生宿舍的。 这和“海边的西塞罗”极力渲染的“不住学生宿舍就会冻死人”的“紧急避险”相差甚远,也不符合法律意义上需要启动征用的“紧急需要”的条件。 另外,就算县政府想启动征用,也得走正规的法定程序,要明确告知被征用权利人(也就是学生,宿舍的使用权人),作出正式书面征用文书,登记清点财物,并明确返还、补偿方案。 而纵观这次事件的报道,我们没有看到提前征求学生本人同意,没看到谁出具了正式的征用文书,只看到事后给学生发了一个不痛不痒的文创礼包。 这样不符合流程的“征用”,正当性何在呢?如果连正当性都存疑,那“ 不直接侵犯使用权 ”,又从何说起呢? 学生在校期间对宿舍有占有权和使用权,这是住宿合同的核心内容。学生“离校”不等于“放弃使用权”,寒暑假离校是正常的使用状态中断,不是权利的让渡。 就像你出差离家一个月,你的房子不会因为空着,就变成公共客房,对吧? 未经学生同意让人住进去,就是对使用权的侵犯。没有什么“直接”和“不直接”的中间地带。 02 第二句:“学生宿舍具有公共资源属性,不同于私人住宅。” 这句话又是真假参半。 宿舍的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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